
案情簡述:
2015年,一家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甲公司以網購的方式報稅進口商品,向海關申報價值達148萬的德國濾水器芯片。經過海關稽查部門的調查發現其存在偽報貿易方式的嫌疑。2018年,甲公司被判為走私普通貨物罪。
上述案例實質是甲公司虛造客戶信息以個人名義下單為乙公司刷單走私境外貨物商品,運用個人進口商品可享受較低行郵稅的政策逃避了直接進口的增值稅、關稅。
何為“刷單走私”:
刷單走私,常見的行為模式是跨境電商企業通過購買、非法收集等手段獲取客戶信息,制造虛假的交易鏈,包括虛構訂單、支付信息以及物流數據,合并后同步推送給海關,再以保稅跨境貿易或者直郵進口方式申報進口貨物,之后再銷售給非跨境電商平臺下單的真實客戶。
本質就是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將一般貨物化整為零,偽裝成個人物品申報進關。
案例中甲乙企業的操作簡化如同下圖:
甲公司偽造個人信息,以個人名義購入國外商品,進口報關時繳納的行郵稅,之后在國內批量賣給乙公司,乙公司將貨物賣給國內消費者,以此達到偷稅的目的。
稅負差異分析:
海關報關進口時,一般貨物與個人物品的征稅形式存在很大的差異。
在2016年4月8日之前,俗稱4.8新政之前,我國對于個人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跨境購買物品,是將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打包合并,以較低的行郵稅征收,并且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直接免征。
(依據:《海關關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第二條、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
以上面案例中進口的148萬德國濾水器芯片為例粗略計算兩者之間稅額差異,發現偷稅漏稅高達到二十幾萬元!這也就是為什么這么多跨境電商平臺掛羊頭賣狗肉,伙同其他企業偽造個人購物記錄,實施走私行為。
項目 |
一般貨物(濾水器芯片) |
個人物品/行郵稅 |
關稅 |
7% |
10% |
增值稅 |
17% |
|
消費稅 |
0% |
|
總稅額 |
372,812 |
148,000 |
稅負差額 |
224,812 |
風險提示: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于偷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征少繳的稅款并加征滯納金。
除了追收稅款外,漏稅金額較大的單位要被處以罰金,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會被處以刑事責任!
對于企業來說,想要節省成本,提高利潤,就得走正規道路,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利用合法合規的途徑去節稅才是企業發展的長遠之道!